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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而从制度方面探寻监督问题原因,并从制度和法律法规上寻找解决问题方法,以供参考。【关健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因素分析;问题分析;解决问题难题章节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较慢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及房地产的工程建设量大大增大,促成我国建筑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也在提升,然而经常出现了不少质量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对十分不利的形势。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简单,牵涉到各种因素,实际施工过程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也在所难免,这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强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性。1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牵涉到的面很广,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归纳如下:1.1规避质量监督与管理。一些开发商违规违法操作者,留给质量隐患。
从实际工作中看,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已沦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其展现出为:不办理任何申请,再行施工后申报,干成后不申报等。
1.2市场经济条件下,执着效益最大化。施工单位在建设中作业省钱,用于伪劣材料,偷工减料,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投入产出比。有的施工单位层层分包、层层克扣,确实到用作工程建设的资金很少,造成现场施工人员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粗劣。1.3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人员素质劣。
施工作业人员予以培训盲目上岗,严重影响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质量。许多施工企业不推崇业务培训,职工技术素质较低,一些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技术人员,不懂建设程序,盲目改动图纸,造成经常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两边工程。1.4规划设计审查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一些设计文件质量不低,无节点图,细部结构和剖视图不仅有,图纸会审走过场,设计方案予以较为。1.5监理人员监督力度缺乏。由于监理人员多数雇用于建设单位,更容易构成建设单位说什么,就听得什么、干什么,而且监理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独立国家充分发挥职能过于,权威性不强劲,监管不力。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制度原因分析建设工程监督的过程不应是有针对性的找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应当是人情事,面子事,走过场,要对建设工程负责管理,对社会负责管理。但一些制度和涉及法律法规的某些缺失,使得人情工程、面子工程等依然不存在。2.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是妨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显然之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的必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省、直辖市人大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说道这些法律法规条文适应环境当时的建设工程形势,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了理应的历史起到,但是面临现在和今后新的工程建设形势显著迟缓、不合理、不适应环境。
2.1.1法律法规对承建责任主体的惩处手段操作性不强劲法律法规中对违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性标准,减少工程质量的不道德,责令修正,可以判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过粗泛,在实际监督执法人员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劲,如:有些质量问题是不可逆转,无法修正的,另外,有些责任主体拒绝接受不修正的或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中没明确规定采行什么样的更进一步惩处措施。2.1.2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法律交会不做到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管还包括规划、设计、图判、施工、竣工验收、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而政府对各个的监管模式是铁路警员各管一段,由于各段监管机构之间缺少有效地协商,不致经常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如:监督过程中找到有的设计、个别经图审的施工图纸不合乎施工强制性标准,而监督机构按照职责职权不能按照经图审的施工图纸展开监督,对这类显著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权不予惩处。目前,建设市场与施工现场同步只是通过行政政策来创建,法律上未不予规范,构成施工现场的问题无法体现到建设市场,同时,行政主管部门想要惩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效果不欠佳。2.2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地位不具体《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遵守质量责任的不道德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展开监督检查、确保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不道德。
可见,虽然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确保公众利益的执法人员不道德,但是,监督机构并不是政府的一个独立国家执法人员机构,只有取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才能监督执法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执法权甚至监督权随时交还。这样不存在3个弊端:2.2.1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地位很失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利和待遇与职责和义务不对等,遵守的是政府监督执法人员工作,工作性质与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辖下的执法人员部门相近,而且其监督执法人员的重要性远不如其他类似于机构,因为工程建设质量的优劣既关系到国家资源质量安全性的将来发展问题,又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但是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身的地位得到政府的尊重他既不像依赖技术创汇具备利润自我分配权利的事业单位,又不像已参公或公务员的执法人员机构享用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工资待遇。
2.2.2有利于监督机构独立国家执法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是不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人员不道德,在监督执法人员中找到必须展开行政处罚的不道德时,只负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展开调查取证、明确提出惩处建议报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开惩处。一是程序更为简单,处置周期较长,违法证据更容易灭失,使得不良行为得到及时惩处。
二是一些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有强劲的经济实力,往往与有关权力部门、涉及领导熟知,而监督机构又只是一个不受委托的监督执法人员机构,没独立国家的处罚权,相当严重巩固监督执法人员机构的执法人员权威。2.2.3有利于调动监督人员的执法人员积极性由于监督机构是不受委托的执法人员机构,无法独立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权威性受到相当严重巩固,监督执法人员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惩处建议常常得到审核,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权威性也受到巩固,其执法人员积极性受到相当严重压制,此后对待违法违规行为相争一只眼紧一眼就不足为奇了。3从制度和法律法规上解决问题工程质量监督的难题3.1完备建筑法律法规建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工程质量售后服务阶段的强制性投保法,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工程质量滋扰纠纷。
同时,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应根据各地的工程质量特点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定各省级人大建议改动完备涉及法规,强化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影响。3.2改革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体制3.2.1建议要从法律上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实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独立国家的执法人员单位。
3.2.2建议监督机构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横向管理模式,更加不利于提升监督执法人员的效率和行政命令的贯彻执行。3.3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监督机构不应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监督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目前,监督机构不补专业技术人员,补的是不懂法律科学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不懂专业技术的法律科学知识人员,因此,不应重点培育这两方面的人员。4结语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性,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人与自然平稳。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必须一个大大改革创新的过程,但是深信,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为准绳,以对承建各方及责任人职责分析考核为核心,以强化当事人责任压力为手段,相结合行政执法职能及群众舆论监督的力量,质量监管不道德紧紧围绕构建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势必会建构出有质量有确保、人与自然监管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新局面。参考文献:[1]卢剑明.如何作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j].科学之友,2010(9).[2]叶放明,张海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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